志·卷五十三·食货一
食货一 《记》曰:“取财於地,而取法於天。富国之本,在於农桑。”明初,沿元之旧,钱法不通而用钞,又禁民间以银交易,宜若不便於民。而洪、永、熙、宣之际,百姓充实,府藏衍溢。盖是时,
食货一 《记》曰:“取财於地,而取法於天。富国之本,在於农桑。”明初,沿元之旧,钱法不通而用钞,又禁民间以银交易,宜若不便於民。而洪、永、熙、宣之际,百姓充实,府藏衍溢。盖是时,
食货二 ○赋役 赋役之法,唐租庸调犹为近古。自杨炎作两税法,简而易行,历代相沿,至明不改。太祖为吴王,赋税十取一,役法计田出夫。县上、中、下三等,以赋十万、六万、三万石下为差。
食货三 ○漕运 仓库 历代以来,漕粟所都,给官府廪食,各视道里远近以为准。太祖都金陵,四方贡赋,由江以达京师,道近而易。自成祖迁燕,道里辽远,法凡三变。初支运,次兑运、支运相参
食货四 ○盐法 茶法 煮海之利,历代皆官领之。太祖初起,即立盐法,置局设官,令商人贩鬻,二十取一,以资军饷。既而倍征之,用胡深言,复初制。丙午岁,始置两淮盐官。吴元年置两浙。洪
食货五 ○钱钞 坑冶(附铁冶铜场) 商税 市舶 马市 钱币之兴,自九府圜法,历代遵用。钞始於唐之飞钱,宋之交会,金之交钞。元世始终用钞,钱几废矣。 太祖初置宝源局於应天,铸“
食货六 ○上供采造 采造 柴炭 采木 珠池 织造 烧造 俸饷 会计 采造之事,累朝侈俭不同。大约靡於英宗,继以宪、武,至世宗、神宗而极。其事目繁琐,徵索纷纭。最钜且难者,曰采木
河渠一 ○黄河上 黄河,自唐以前,皆北入海。宋熙宁中,始分趋东南,一合泗入淮,一合济入海。金明昌中,北流绝,全河皆入淮,元溃溢不时,至正中受害尤甚,济宁、曹、郓间,漂没千馀里。
河渠二 ○黄河下 万历元年,河决房村,筑堤洼子头至秦沟口。明年,给事中郑岳言:“运道自茶城至淮安五百馀里,自嘉靖四十四年河水大发,淮口出水之际,海沙渐淤,今且高与山等。自淮而上
河渠三 ○运河上 明成祖肇建北京,转漕东南,水陆兼輓,仍元人之旧,参用海运。逮会通河开,海陆并罢。南极江口,北尽大通桥,运道三千馀里。综而计之,自昌平神山泉诸水,汇贯都城,过大
河渠四 ○运河下 海运 江南运河,自杭州北郭务至谢村北,为十二里洋,为塘栖,德清之水入之。逾北陆桥入崇德界,过松老抵高新桥,海盐支河通之。绕崇德城南,转东北,至小高阳桥东,过石
河渠五 ○淮河 泇河 卫河 漳河 沁河 滹沱河 桑乾河 胶莱河 淮河,出河南平氏胎簪山。经桐伯,其流始大。东至固始,入南畿颍州境,东合汝、颍诸水。经寿州北,肥水入焉。至怀远城东
河渠六 ○直省水利 三代疆理水土之制甚详。自井田废,沟遂堙,水常不得其治,於是穿凿渠塘井陂,以资灌溉。明初,太祖诏所在有司,民以水利条上者,即陈奏。越二十七年,特谕工部,陂塘湖
兵一 明以武功定天下,革元旧制,自京师达于郡县,皆立卫所。外统之都司,内统于五军都督府,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。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,调卫所军领之,既旋则将上所佩印,官军各回
兵二 卫所 班军 太祖下集庆路为吴王,罢诸翼统军元帅,置武德、龙骧、豹韬、飞熊、威武、广武、兴武、英武、鹰扬、骁骑、神武、雄武、凤翔、天策、振武、宣武、羽林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。
兵三 ○边防 海防(江防 民壮 士兵 乡兵) 元人北归,屡谋兴复。永乐迁都北平,三面近塞,正统以后,敌患日多。故终明之世,边防甚重。东起鸭绿,西抵嘉峪,绵亘万里,分地守御。初设
兵四 ○清理军伍 训练 赏功 火器 车船 马政 明初,垛集令行,民出一丁为军,卫所无缺伍,且有羡丁。未几,大都督府言,起吴元年十月,至洪武三年十一月,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。
刑法一 自汉以来,刑法沿革不一。隋更五刑之条,设三奏之令。唐撰律令,一准乎礼,以为出入。宋采用之,而所重者敕。律所不载者,则听之于敕。故时轻时重,无一是之归。元制,取所行一时之例
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太祖尝曰:“凡有大狱,当面讯,防构陷锻炼之弊。”故其时重案多亲鞫,不委法司。洪武十四年,命刑部听两造
刑法三 刑法有创之自明,不衷古制者,廷杖、东西厂、锦衣卫、镇抚司狱是已。是数者,杀人至惨,而不丽于法。踵而行之,至末造而极。举朝野命,一听之武夫、宦竖之手,良可叹也。 太祖常与
艺文一 明太祖定元都,大将军收图籍致之南京,复诏求四方遗书,设秘书监丞,寻改翰林典籍以掌之。永乐四年,帝御便殿阅书史,问文渊阁藏书。解缙对以尚多阙略。帝曰:“土庶家稍有余资,尚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