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·卷六十二·河渠四
河渠四 ○运河下 海运 江南运河,自杭州北郭务至谢村北,为十二里洋,为塘栖,德清之水入之。逾北陆桥入崇德界,过松老抵高新桥,海盐支河通之。绕崇德城南,转东北,至小高阳桥东,过石
河渠四 ○运河下 海运 江南运河,自杭州北郭务至谢村北,为十二里洋,为塘栖,德清之水入之。逾北陆桥入崇德界,过松老抵高新桥,海盐支河通之。绕崇德城南,转东北,至小高阳桥东,过石
河渠五 ○淮河 泇河 卫河 漳河 沁河 滹沱河 桑乾河 胶莱河 淮河,出河南平氏胎簪山。经桐伯,其流始大。东至固始,入南畿颍州境,东合汝、颍诸水。经寿州北,肥水入焉。至怀远城东
河渠六 ○直省水利 三代疆理水土之制甚详。自井田废,沟遂堙,水常不得其治,於是穿凿渠塘井陂,以资灌溉。明初,太祖诏所在有司,民以水利条上者,即陈奏。越二十七年,特谕工部,陂塘湖
兵一 明以武功定天下,革元旧制,自京师达于郡县,皆立卫所。外统之都司,内统于五军都督府,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。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,调卫所军领之,既旋则将上所佩印,官军各回
兵二 卫所 班军 太祖下集庆路为吴王,罢诸翼统军元帅,置武德、龙骧、豹韬、飞熊、威武、广武、兴武、英武、鹰扬、骁骑、神武、雄武、凤翔、天策、振武、宣武、羽林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。
兵三 ○边防 海防(江防 民壮 士兵 乡兵) 元人北归,屡谋兴复。永乐迁都北平,三面近塞,正统以后,敌患日多。故终明之世,边防甚重。东起鸭绿,西抵嘉峪,绵亘万里,分地守御。初设
兵四 ○清理军伍 训练 赏功 火器 车船 马政 明初,垛集令行,民出一丁为军,卫所无缺伍,且有羡丁。未几,大都督府言,起吴元年十月,至洪武三年十一月,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。
刑法一 自汉以来,刑法沿革不一。隋更五刑之条,设三奏之令。唐撰律令,一准乎礼,以为出入。宋采用之,而所重者敕。律所不载者,则听之于敕。故时轻时重,无一是之归。元制,取所行一时之例
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太祖尝曰:“凡有大狱,当面讯,防构陷锻炼之弊。”故其时重案多亲鞫,不委法司。洪武十四年,命刑部听两造
刑法三 刑法有创之自明,不衷古制者,廷杖、东西厂、锦衣卫、镇抚司狱是已。是数者,杀人至惨,而不丽于法。踵而行之,至末造而极。举朝野命,一听之武夫、宦竖之手,良可叹也。 太祖常与
艺文一 明太祖定元都,大将军收图籍致之南京,复诏求四方遗书,设秘书监丞,寻改翰林典籍以掌之。永乐四年,帝御便殿阅书史,问文渊阁藏书。解缙对以尚多阙略。帝曰:“土庶家稍有余资,尚欲
艺文二 史类十:一曰正史类,(编年在内。)二曰杂史类,三曰史钞类,四曰故事类,五曰职官类,六曰仪注类,七曰刑法类,八曰传记类,九曰地理类,十曰谱牒类。 明《太祖实录》二百五十七
艺文三 子类十二:一曰儒家类,二曰杂家类,(前代艺文志列名法诸家,然寥寥无几,备数而已。今总附杂家。)三曰农家类,四曰小说家类,五曰兵书类,六曰天文类,七曰历数类,八曰五行类,九
艺文四 集类三:一曰别集类,二曰总集类,三曰文史类。 《明太祖文集》五十卷,《诗集》五卷 《仁宗文集》二十卷,《诗集》二卷 《宣宗文集》四十四卷,《诗集》六卷,《乐府》一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