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kip to content
bing
  • Join Us
    • 注册
  • Thank You
  • 会员登陆
    • 个人资料
    • 更改密码
  • 宋史

    1. 首页>
    2. 宋史>
    3. 第 10页

    志·卷一百三十四 食货下三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会子 盐上  会子、交子之法,盖有取于唐之飞钱。真宗时,张咏镇蜀,患蜀人铁钱重,不便贸易,设质剂之法,一交一缗,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。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,谓之交子,富民十六户主之。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三十四 食货下三

    志·卷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盐中  元丰七年,知沧州赵瞻请自大名府、澶、恩、信安、雄、霸、瀛、莫、冀等州尽榷卖以增其利,才半岁,获息钱十有六万七千缗。哲宗即位,监察御史王岩叟言:"河北二年以来新行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

    志·卷一百三十六 食货下五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盐下 茶上  其在福建曰福州长清场,岁鬻十万三百石,以给本路。天圣以来,福漳泉州、兴化军皆鬻盐,岁视旧额增四万八千九百八石。  熙宁十年,有廖恩者起为盗,聚党掠州郡。恩既平,御史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三十六 食货下五

    志·卷一百三十七 食货下六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茶下  茶 天圣三年八月,诏翰林侍讲学士孙奭等同究利害,奭等言:"十三场茶积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万余斤,盖许商人贴射,则善者皆入商人,其入官者皆粗恶不时,故人莫肯售。又园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三十七 食货下六

    志·卷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酒 坑冶 矾 香附  酒 宋榷酤之法: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,县、镇、乡、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,若有遗利,所在多请官酤。三京官造曲,听民纳直以取。  陈、滑、蔡、颍、随、郢、邓、金、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

    志·卷一百三十九 食货下八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商税 市易 均输 互市舶法  商税 凡州县皆置务,关镇亦或有之;大则专置官监临,小则令、佐兼领;诸州仍令都监、监押同掌。行者赍货,谓之"过税",每千钱算二十;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三十九 食货下八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 兵一(禁军上)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宋之兵制,大概有三:天子之卫兵,以守京师,备征戍,曰禁军;诸州之镇兵,以分给役使,曰厢军;选于户籍或应募,使之团结训练,以为在所防守,则曰乡兵。又有蕃兵,其法始于国初,具籍塞下,团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 兵一(禁军上)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一 兵二(禁军下)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熙宁以后之制  骑军  殿前指挥使(左右班二。)  内殿直(左右班四。)  散员(左右班四。)  散指挥(左右班四。)  散都头(左右班二。)  散祗候(左右班二。)  金枪班(左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一 兵二(禁军下)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二 兵三(厢兵)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厢兵者,诸州之镇兵也。内总于侍卫司。一军之额,有分隶数州者,或一州之管兼屯数州者,在京诸司之额五,隶宣徽院,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,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。建隆初,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二 兵三(厢兵)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三 兵四(乡兵一)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陕西保毅 河北忠顺 河北陕西强人砦户 河北河东强壮 河东陕西弓箭手 河北等路弓箭社  乡兵者,选自户籍,或土民应募,在所团结训练,以为防守之兵也。周广顺中,点秦州税户充保毅军,宋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三 兵四(乡兵一)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四 兵五(乡兵二)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河北河东陕西义勇 陕西护塞 川峡土丁 荆湖义军土丁弩手 夔施黔思等处义军土丁 广南西路土丁 广南东路枪手 邕钦溪洞壮丁 福建路枪仗手江南西路枪仗手 蕃兵  河北、河东、陕西义勇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四 兵五(乡兵二)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五 兵六(乡兵三)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保甲 建炎后乡兵 建炎后砦兵  保甲 熙宁初,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,帝从其议。三年,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。及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,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。五十家为一大保,选一人为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五 兵六(乡兵三)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六 兵七(召募之制)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召募之制 起于府卫之废。唐末士卒疲于征役,多亡命者,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,以识军号,是为长征之兵。方其募时,先度人材,次阅走跃,试瞻视,然后黵面,赐以缗钱、衣履而隶诸籍。国初因之,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六 兵七(召募之制)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七 兵八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拣选之制 廪给之制  拣选之制 建隆初,令诸州召募军士部送阙下,至则军头司覆验等第,引对便坐,而分隶诸军焉。其自厢军而升禁兵,禁兵而升上军,上军而升班直者,皆临轩亲阅,非材勇绝伦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七 兵八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八 兵九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训练之制  训练之制 禁军月奉五百以上,皆日习武技。三百以下,或给役,或习技。其后别募厢兵,亦阅习武技,号教阅厢军。戍川、广者旧不训练,嘉祐以后稍习焉。凡诸日习之法,以鼓声为节,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八 兵九

    志·卷一百四十九 兵十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迁补之制  屯戍之制  迁补之制 自殿前、侍卫马步军校,每遇大礼后,各以次迁,谓之"转员"。转员至军都指挥使,又迁则遥领刺史,又迁为厢都指挥使,遥领团练使。员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四十九 兵十

    志·卷一百五十 兵十一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器甲之制  器甲之制 其工署则有南北作坊,有弓弩院,诸州皆有作院,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课。南北作院岁造涂金脊铁甲等凡三万二千,弓弩院岁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余万,诸州岁造黄桦、黑漆弓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五十 兵十一

    志·卷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○马政  国马之牧,历五代浸废,至宋而规制备具。自建隆而后,其官司之规,厩牧之政,与夫收市之利,牧地之数,支配之等,曰券马,曰省马,曰马社,曰括买,沿革盛衰,皆可得而考焉。  凡御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

    志·卷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,木德以生,金德以杀,亦甚盭矣,而始终之序,相成之道也。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,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。盖裁之以义,推之以仁,则震仇杀戮之威,非求民之死,所以求其生也。《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

    志·卷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

    • Post author:文子
    • Post published:2026年4月12日
    • Post category:宋史

    律令者,有司之所守也。太祖以来,其所自断,则轻重取舍,有法外之意焉。然其末流之弊,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。  乾德伐蜀之役,有军大校割民妻乳而杀之,太祖召至阙,数其罪。近臣营

    继续阅读志·卷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
    • Go to the previous page
    • 1
    • …
    • 7
    • 8
    • 9
    • 10
    • 11
    • 12
    • 13
    • …
    • 25
    • Go to the next page

    近期文章

    • 新校张清夜《阴符发秘》序
    • 《阴符发秘》序
    • 上卷
    • 中卷
    • 下卷

    近期评论

    您尚未收到任何评论。
    Copyright - WordPress Theme by OceanW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