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·卷六十九·刑法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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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一  自汉以来,刑法沿革不一。隋更五刑之条,设三奏之令。唐撰律令,一准乎礼,以为出入。宋采用之,而所重者敕。律所不载者,则听之于敕。故时轻时重,无一是之归。元制,取所行一时之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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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卷七十·刑法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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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二  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太祖尝曰:“凡有大狱,当面讯,防构陷锻炼之弊。”故其时重案多亲鞫,不委法司。洪武十四年,命刑部听两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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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卷七十一·刑法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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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三  刑法有创之自明,不衷古制者,廷杖、东西厂、锦衣卫、镇抚司狱是已。是数者,杀人至惨,而不丽于法。踵而行之,至末造而极。举朝野命,一听之武夫、宦竖之手,良可叹也。  太祖常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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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卷七十二·艺文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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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文一  明太祖定元都,大将军收图籍致之南京,复诏求四方遗书,设秘书监丞,寻改翰林典籍以掌之。永乐四年,帝御便殿阅书史,问文渊阁藏书。解缙对以尚多阙略。帝曰:“土庶家稍有余资,尚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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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卷七十三·艺文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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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文二  史类十:一曰正史类,(编年在内。)二曰杂史类,三曰史钞类,四曰故事类,五曰职官类,六曰仪注类,七曰刑法类,八曰传记类,九曰地理类,十曰谱牒类。  明《太祖实录》二百五十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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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卷七十四·艺文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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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文三  子类十二:一曰儒家类,二曰杂家类,(前代艺文志列名法诸家,然寥寥无几,备数而已。今总附杂家。)三曰农家类,四曰小说家类,五曰兵书类,六曰天文类,七曰历数类,八曰五行类,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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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卷七十五·艺文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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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文四  集类三:一曰别集类,二曰总集类,三曰文史类。  《明太祖文集》五十卷,《诗集》五卷  《仁宗文集》二十卷,《诗集》二卷  《宣宗文集》四十四卷,《诗集》六卷,《乐府》一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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